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20 15:09 来源: 已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我校成人教育质量,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第二条教学计划是成人教育各专业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学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人才培养的蓝图,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一)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教学计划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体现成人教育的特点。它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分配、学年教学安排、主干课程简介等。

(二)编制教学计划的程序。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由各教学学院拟定初稿,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校内有关专家讨论定稿,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呈省教育厅备案。

(三)教学计划的执行。各教学学院、校外教学点等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持教学计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的内容。学生必须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四)教学计划的修改。为使教学计划与时俱进,根据学科的发展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全面修改教学计划应按制定教学计划的程序办理,部分修改教学计划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增减课时要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增减课程门类必须报学校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五)教学大纲的制定。各教学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认真编写教学大纲,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章 教材的征订与发放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统一征订教材,各教学单位每年春秋两季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教材征订手续。专业基础课、主干课要选用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国家重点教材,根据教育部要求,理工类、财经类、法学类和农林类专业使用近三年出版教材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严禁使用劣质、陈旧教材和非法出版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销售教材以外的书籍资料等,严禁一门课程强行向学生发行二种(套)以上教材或参考书。

第四条教材由各教学班班主任凭学生的教材交费收据单发给学生,并填写“教材发放登记表”和复印教材收费收据,以备学生毕业时结算教材经费。

第四章 开课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认真编排学期开课计划,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备案。

第六条严格按学期开课计划规定的教学时间(包括上课、自习、考试、考查等)安排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必须加强教学常规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两张表(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三种计划(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课时计划),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提出明确要求并组织考核,对违反规定者作教学事故论处。

第八条函授(业余)学生全年参加面授时间35天,每天面授8课时,考试、考查5-7天。师范专业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暑假进行,寒假安排考试;非师范专业每年安排2-3次面授。

第五章 教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要选聘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的教师从事成人教育教学工作,聘请责任心较强的教师担任成人教育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工作职责另定)。选聘的教师或班主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下达聘书和教学任务书。

第十条对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予以解聘,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严且出现重大失误的班主任,予以解聘。

第六章 课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结合成人特点认真编写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教师应认真备课,写好教案,结合不同层次学生特点,采取多种教学方法,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解析疑点,既要讲清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又要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了解最新科学技术成果和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不能擅自停课、减少课时,要严格按作息时间上课,不能迟到和提前下课,否则,按教师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作业的布置与检查

第十四条主讲教师在课程结束时,要精心选择布置符合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的作业及自学内容。作业题量要适度,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十五条主讲教师必须认真仔细批改作业,并做好作业成绩的记载。

第八章 考务管理

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要加强考务管理。

(一)命题。各教学单位要严把命题关,根据命题要求组织教师对主干课程进行统一命题,分A、B卷。

(二)制卷。考试试卷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印制(考查试卷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印制),各教学单位负责核对、装订、装袋、保管等工作。

(三)考试时间。课程考试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函授(业余)课程一般安排在寒假进行。

(四)考场要求。学生单人单桌,不能携带书本、夹带等有关资料进入考场,不能交头接耳,抄袭他人试卷,要保持考场安静。每考场安排两名教师监考,继续教育学院派巡视员巡视。

(五)建立监考教师师德档案。监考教师必须维护考场秩序,履行监考职责。继续教育学院要将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的情况记入教师的师德档案。

(六)责任认定。教师泄露考试试题,监考教师监考时不负责任,纵容考生舞弊,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九章 学业成绩的考核与评定

第十七条学业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与步骤如下。

(一)考试。主干课程结业考试原则上采取闭卷或半闭卷的形式。

(二)考查。非主干课程的考查由各教学单位安排随堂进行,根据各专业的特点采取课程论文、调查报告或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多种考核形式。

(三)随堂测验。为了检查函授(业余)学生在面授过程中的学习状况,任课教师对该门课程进行随堂测验。

(四)毕业论文(设计)。各教学单位要成立论文答辩小组,建立毕业生论文档案,挑选有经验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进行论文专题指导,讨论并写出学生毕业论文的成绩与评语。

(五)补考。补考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正常补考: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或请假超过该课程50%学时或经批准不能参加考试的,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正常补考一次,若补考不及格,毕业时安排最后一次补考机会,其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非正常补考:学生考试舞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50%,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加注“作弊”或“旷考”或“未修”字样,在校期间不予正常补考,毕业时视其具体情况可给予非正常补考一次;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学年总课时数的二分之一者,有后续专业的应予留级,无后续专业的应予退学。

(六)课程成绩计算方法。函授(业余)课程成绩:课程结业考试(考查)占70%,平时成绩占30%,术科考查由各教学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专业进修学生课程成绩原则上按普通教育学生记分办法执行。

(七)学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一周内经各教学单位分管成教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册一式三份(教师、班主任各留一份)连同试卷一并交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十章 教学检查评估与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成人教育工作是学校一项重要的工作,各教学学院要把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对待。各教学学院要加强对成人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成人教育工作,配备专职成人教育管理人员,分管成人教育的领导要经常抓成人教育工作,要加强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责任心。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学院要加强管理,加强检查与督导,经常组织专人随堂听课,检查学生到课和教师上课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学校每学年根据各教学单位学生的到课率、考风考纪等项目进行一次成人教育教学工作考评。

第二十条对教学工作认真、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及班级管理工作扎实、班级到课率高的班主任,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其先进事迹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对成人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学院,学校拿出机动经费予以奖励,对于较差的教学学院酌情扣减划拨的成人教育教学经费。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业余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201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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