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20 15:11 来源: 已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从报到截止日期后的第一天算起)。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半年内,必须接受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所进行的复查(包括报考条件、入学资格、身体状况和文化知识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取得虚假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四条已注册的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新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鉴定表、奖励或处分材料等。学生在校期间,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毕业或结业离校,交所在单位归档。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确需转学或转专业者,可以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八条转学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成人高等学校转学审批表》;

(二)转出学校签署意见;

(三)转入学校签署意见;

(四)省内转学,转入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外省的,转出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

(五)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学期中途不办理转学手续。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转入前须经我校进行录取资格及品德、学业、健康等方面的审查,不合格者,不予接收;我校申请转出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前,应继续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九条在籍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品行端正、认真刻苦;

(二)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适当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原专业受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

(五)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学业成绩考核又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可申请在相近学科内降级转专业。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二)不同类别录取者;

(三)学业成绩和其它表现不符合要求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书面申请;

(二)学校组织考核;

(三)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

(五)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文理科一般不能互转。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学期中途不办理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前,应继续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要求相同且成绩考核合格,其已获得的成绩予以认定,其它课程可作为通识选修课予以认定。学生转专业前,其可以认定的原专业课程门数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修课程门数总数2/3时,可以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学生面授、辅导、毕业设计等必须参加的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学院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某课程旷课学时占该课程规定教学学时1/2以下的,按比例扣减平时成绩。

(二)某课程旷课学时占该课程规定教学学时1/2及以上的,取消该课程结业考试资格,不安排正常补考,需按流程报名参加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学校纪律或有不良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成绩考核,是对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课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结业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差错,须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教学学院负责人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后由任课教师亲自更改并签名。不论何种原因,教师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或请假超过该课程50%学时者,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补考一次,若补考不及格,需申请重修该课程。其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妨条学生考试舞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50%,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加注"作弊"或"旷考"或"未修"字样,不予安排正常补考,需申请重修该课程。考试舞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对应考课程如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免试,免试课程总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0%。

(一)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且达到本校要求的;

(二)接受成人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函授学生,原所学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及格,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不得免试)。免试课程原取得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函授学生某些课程因故不能在本校坚持学习时,允许到其它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的函授班借读。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负责联系,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学校的课程与在籍学校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时数必须相同,其成绩由借读学校评定,并出具证明,同时将试卷、成绩转到我校。

第六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病假达一学期总时数30%以上者;

(二)因公经单位证明,需脱离学习一学期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函授学生休学后三年内(含三年),可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由原工作单位(无单位者,由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学籍暂放在原班,复学后重新编班。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复学,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及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视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就读或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超过三年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能坚持正常学习,方能批准复学。

第七章 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申请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由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开除学籍。

(一)学生在校期间,考试有"代考"(含替别人考试或请人替自己考试)或其它严重舞弊行为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证书信息可在国家教育部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八条学生毕业时有课程不及格或因考试舞弊,毕业时未予补考的,学习期满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以后,方可再次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准予毕业,换毕业证书,其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毕业时间,若成绩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学年以上而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注明学习年限和已结业学科的成绩。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向湖北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学历证书信息。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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